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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在服務消防救援工作、服務社會消防安全治理、服務消防公益事業、促進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智囊和領軍作用,設立中國消防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并依據《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是中國消防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領導下具有專業性、權威性的顧問和咨詢性工作機構,是支撐消防創新發展的智庫。專家是指在消防及其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領導力和影響力,或者精通某學科,或者在某專業有較高造詣的專業人士。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家智庫作用,提高本協會工作決策的科學性、有效性、合理性,提升服務政府部門、相關科研院所、社會單位和企業的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職責與任務:
(一)對攸關本協會科學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決策、重大事項、重點工作、重要項目等提出指導性意見;就貫徹落實國家消防安全政策、消防產業規劃、消防規范標準等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組織開展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活動;
(三)組織開展城市滅火救援力量布局等消防救援領域的評估、論證;
(四)組織開展城市消防規劃、消防裝備配備領域的評估、論證,制定符合中國特色的消防裝備發展規劃;
(五)參與本協會組織的消防科技成果評價,以及消防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六)參與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七)參與本協會組織的國外消防技術交流和戰略合作活動。
(八)承擔本協會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職責任務劃分為不同的專業工作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責任人產生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支持并積極參與本協會及專家委員會的工作;
(二)在消防及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消防及相關專業的產業政策、技術發展方向和最新動態信息,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者具有國家級專家組成員身份;或者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在消防及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有較高的聲譽和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的委員可以本人提出申請,亦可以由分支機構和有關單位推薦,經本協會批準后聘任。中國消防協會分支機構專委會委員經推薦,可直接成為專家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承擔相關工作時,可以隨時提出申請,經本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后解聘。
專家委員會委員累計3次無故缺席專家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解聘。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主任委員人選由本協會辦公會議提名,由協會研究批準產生,副主任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設辦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按專業分設防火、滅火救援、消防裝備等專家工作站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由主任委員商副主任委員共同研究,重大工作決議需經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適時召開或者采用線上形式召開,討論決定委員會的工作方針、重點計劃和總結以及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根據不同工作任務,臨時組織若干專家參加,以工作組形式承擔,項目完成后工作組即自行解散。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全國性的會議計劃、外事計劃、涉外活動等需報經本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重大專項工作總結,重要的調查報告、會議資料等應及時向本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優先獲取本協會相關調研成果與活動信息,以及本協會編輯出版的書刊和標準資料,并享有相關的優惠待遇;
(三)就專家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建議,并進行審議或表決;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專家咨詢報酬;
(五)自愿決定是否應聘或續聘。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
(二)恪盡職守,保守秘密,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
(三)及時搜集消防及相關行業動態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向專家委員會提交相關的調查報告、意見或建議。
(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六章 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的經費來源:
(一)本協會劃撥;
(二)政府資助或撥款;
(三)單位和個人捐贈;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的財務工作由本協會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已經協會批準,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