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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國消防協會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消防協會所屬的分支機構,其設立由中國消防協會審議決定,英文名稱為:Urban Rail Transit Fire Safety Committee of CFPA。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消防協會直接領導下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盈利性分支機構。本專業委員會遵守《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及《中國消防協會實體、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崇尚科學,堅持民主,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領域內科技研究、交流和推廣,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普及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理論,推動本行業領域的技術進步與發展,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支撐單位為中國礦業大學。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領域內的國內外學術研討、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新技術、新理論研究,積極探索前瞻性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
(二)組織編輯出版本行業科技資料、報刊和音像制品等,舉辦多種形式的消防公益活動,傳播和推廣消防安全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三)接受委托,承擔或參與本行業相關鑒定、評估、審查及論證等工作,開展消防科技研發、技術咨詢等中介服務;
(四)組織舉辦本行業科技會議、展覽、講座等,積極推廣國內外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領域內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
(五)組織開展有關消防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協助有關部門或企業舉辦本行業的繼續教育、培訓班、報告會等,為社會培訓各類人員,推進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
(六)參與編制、宣傳涉及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領域的法規、標準等;
(七)組織開展對國內外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研、收集、統計、分析工作,報經中國消防協會批準后向有關部門提出軌道交通火災防護、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關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交往;
(九)開展軌道交通火災發生、發展、蔓延規律及其機理研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火災危險性評估等技術水平,提高火災防范能力;
(十)執行中國消防協會的決議,完成中國消防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和組織機構。
(一)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應是中國消防協會會員,擁護《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及本專業委員會相關工作制度,愿意履行委員義務。
(二)本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為熱心于消防事業,并做出積極貢獻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專業委員會審核同意,報請中國消防協會核準聘任,方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委員。
(四)本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中國消防協會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根據工作需要可連聘連任,每屆連聘連任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本專業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專委會正、副主任委員負責籌備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本專業委員會的相關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并須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本專業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礦業大學工程咨詢研究院(江蘇)有限公司,秘書處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主任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六)本專業委會設專家中心,由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領域涉及的設計、建設、運營、技術咨詢及設備研發、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代表和消防安全行業內知名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主持召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和工作會議;
(二)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政策和法律;
(三)組織審定本專業委員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四)檢查本專業委員會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對重大事項組織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共同研究做出決策;
(六)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一)組織落實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三)組織編寫本專業委員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并提交本專業委員會委員大會審議;
(四)向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協助主任委員向代表大會推薦委員候選以及提出委員除名建議;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解釋本專業委員會相關工作制度。
第八條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來源如下:
1、資助;
2、捐贈;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上級部門的資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專業委員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工作細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本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分配。
(三)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按中國消防協會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辦理,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四)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條 本工作細則自2020年11月24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工作細則由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